2010年第三届中国互联网草根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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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上海市互联网联谊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上海市互联网联谊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联谊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联谊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上海市互联网联谊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河南省互联网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联谊会,成为本联谊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联谊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联谊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先填写《上海市互联网联谊会团体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合法的法人身份证件(机关团体法人、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一同报本联谊会秘书处。

(二)申请加入本联谊会的个人,须有本联谊会两名以上会员推荐,同时填写《上海市互联网联谊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推荐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联谊会秘书处。

(三)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联谊会秘书处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本联谊会秘书处提交。

第六条 本联谊会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联谊会组织宣传工作委员会讨论审批。组织宣传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意接纳申请人为本联谊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该申请人自批准之日起为本联谊会正式会员,并由本联谊会颁发《上海市互联网联谊会会员证书》。

第七条 经本联谊会三名以上的团体会员代表或个人会员联名推荐,并经本联谊会组织宣传工作委员会多数同意,可以聘请在国内外互联网行业拥有较高声誉的技术专家为本联谊会荣誉会员,并颁发荣誉证书。荣誉会员可以应邀列席本联谊会的会议,参加本联谊会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本联谊会接纳申请人为本联谊会正式会员的,由本联谊会秘书处自组织宣传工作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在本联谊会网站上予以公布;聘请荣誉会员的,自组织宣传工作委员会颁发聘书之日起七日内,在本联谊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第九条 入会申请人自接到本联谊会入会通知之日起即获得上海市互联网联谊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本联谊会会员除享有本联谊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获得联谊会刊物的权利;

(二)免费获得联谊会提供的网上服务的权利;

(三)了解联谊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联谊会组织的业务活动的权利等;

第十一条 每个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在该团体中有一定影响,能够代表该团体利益,能够参加本联谊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代表,并书面报本联谊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指派的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联谊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指派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本联谊会的活动时,其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联谊会秘书处,并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参加本联谊会的活动。个人会员因故不能参加本联谊会的活动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本组织的活动,但须经本联谊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本联谊会会费实行分年度交纳,入会时间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交纳;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交纳。荣誉会员无须交纳会费。本联谊会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20日内交纳当年会费,以后的会费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交纳。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本联谊会会员要求退出联谊会的,应书面通知联谊会秘书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拒绝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本联谊会秘书处在本联谊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本联谊会会员严重违反本联谊会章程,经查实后由本联谊会秘书处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本联谊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互联网联谊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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